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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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专项资金由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必须及时进行报账。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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